資助合資格的零售企業應用相關的資訊和通訊科技及其他科技,以管理人力需求,有助提升員工的生產力及改善其工作環境。計劃亦能對在營運上與受惠企業類似的其他零售企業,作出一個科技應用的示範,從而鼓勵行業投資及廣泛地應用不同的科技。
核准項目必須與管理零售人力需求有關。其他項目,例如純粹為企業的業務作宣傳的項目,並不符合申請資格。合資格的科技必須能夠協助申請企業管理人力需求。
每個獲資助項目須於不多於6個月內完成。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零售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不論其店舖數量,均符合資格提出資助申請。
申請之審批將定期每兩至三個月進行,評審委員會將對在接受申請期內所收到之申請於隨後的審批會議中進行審批。秘書處於截止日期後所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次申請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同處理。
所有申請企業必須將整份已填妥之申請表格連同所需之有效證明文件和軟件檔於指定之截止申請期限或之前,送抵指定的收集地點。所有於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到資料不齊全(例如只有軟件檔或列印本)的申請將不獲處理,待整套文件齊備,而該申請將撥入下一批之申請作處理,秘書處有權按個別情況作出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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